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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入息课税
按《税务条例》所征收的直接税有三种,分别为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个人入息课税并非一种税收项目,而是为适用人士提供一项税务宽减的安排。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人士包括经营业务的东主或股东,及出租物业业主。应课薪俸税的纳税人如果没有经营业务或租金收入 ,无需考虑个人入息课税。
个人入息课税如何提供宽减
经营业务以赚取利润的东主/股东和出租物业以赚取租金的业主均须按标准税率缴纳利得税及物业税。有关人士可透过选择个人入息课税以申索下列扣除项目及按薪俸税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款 :
(1) 为赚取物业收入而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物业的应评税净值),
(2) 认可慈善捐款,
(3)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
(4) 居所贷款利息,
(5) 在有关课税年度内业务上的亏损,
(6) 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各年度的亏损,及
(7) 个人免税额。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条件
任何个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符合下述条件,便可 以选择个人入息课税 :-
(1) 年满18岁或以上,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
(2) 本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或如属已婚,其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临时居民。
就个人入息课税而言:-
(1) 「永久性居民」是指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人士。
(2) 「临时居民」是指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士 : 该人在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曾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 180天,或在两个连续的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其选择的课税年度)内 ,在香港逗留一次或多次为期超过300天。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以书面提出。纳税人可填妥报税表内提供的栏目作有关选择。
已婚人士选择个人入息课税情况
已婚而并非与配偶分居,且夫妇均有应课税入息的人士,如要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则必须夫妇一同申请。夫妇分开评税并不适用于个人入息课税。已婚人士个人的入息总额在作出适当的扣减后,须与其配偶的入息总额合计而成夫妇共同入息总额,然后评税。通常合并评税的应缴税款,会根据夫妇二人在扣减后的入息总额比例分摊,而他们会各自获发给评税通知书。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期限
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于下列时限内提出(以期限较后者为准):
有关年度终结后两年内(例如:选择2008/09年度的个人入息课税必须于2011年3月 31日前提出);或有关年度的薪俸税、利得税或物业税评税或补加评税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