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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论
遗产税是就死者「遗下」或应视为死者遗下的本港财产总值按相应递增税率征收的,该税率乃视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额 (就过渡期的遗产而言) 。
广义而言 ,「遗下」一词表示「转手」,即某人因另一人死亡而拥有、占有或享 用死者的财产。
须缴遗产税的财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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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拥有的一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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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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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于联名拥有财产中所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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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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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于去世前3 年的任何时间内所送出的财产。收受人须负责有关遗产 税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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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联名拥有财产的一名联名物主在逝世后,其权益会转往其他尚存物主,该联名 拥有财产仍须缴付有关遗产税。因此,尚存的联名物主必须填报遗产呈报( IRED 表格第12号 ),表示负责该联名财产的遗产税,然后始可申请遗产税清妥证明书。
豁免
下列情形可获豁免缴付遗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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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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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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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的利益捐赠与任何认可慈善机构或捐赠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慈善用途
如欲下载申请表格(只有英文版本),请按这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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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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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透过认可职业退休计划因死者去世而遗下的退休金、养老金、一笔过退休酬金或其他类似的利益(包括任何有关的权利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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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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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根据就死者的寿命订立的保险单所得利益而构成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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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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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根据《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的公积金计划支付的权益而构成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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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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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者去世前3 年的任何时间内,死者以受托人身分持有而并不拥有任何 实益权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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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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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死者于1994 年4月1日或以后去世 , 可就在香港所花的殓葬开支实额最多可获得$50,000 的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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