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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的征收
物业税是向物业拥有人(业主征收的税项。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是按物业) 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如除了租金,业主并无其它收益,年租就是应评税值 。所有应收及已收的租金都要纳入应评税值内计算税款。倘有任何部分的应收租金成为坏帐,业主可在坏帐当年申索扣除。业主日后收回坏帐时,须将款项作为收回年度的收入申报在报税表上,并缴纳物业税。如由租客付差饷,应评税值减去两成年租 当为修葺和支出的标准免税额(当为修葺和支出的标准免税额),余额就是应评税净值。如业主须付差饷,评税时先减已付差饷,然后才减两成的余额当修葺和支出的标准免税额,以计算出应评税净值。课税年度是由每年的 4月 1日至翌年的 3月 31日。例如 2001/02课税年度即是由 2001 年4月 1日起至 2002 年3月 31日止的 12个月。根据《税务条例》,每位联权或分权拥有物业的业主均有责任在报税表上申报租金收入和缴纳物业税,责任与一位拥有全权物业业主承担的基本相同。
应用那一款报税表填报租金收入?
全权拥有物业的业主应将租金收入申报在他/她的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 上。联权或分权拥有物业的租金收入可由任何一位业主申报在物业税报税表 (B.I.R.57)上。
业主应注意的事项
由于业主已享有两成的标准免税额,便不能再提出扣减实际支出。因此地租、楼宇装修费、收租费、大厦管理费、保险费和按揭贷款利息一律不获扣减。有资格并已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业主才可在计算个人入息课税时,申索扣减他为购买物业而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除了租金外,一切为换取物业使用权而付予业主的代价均须包括在 应评税值内,包括租约顶手费即在签租约时租客付给业主的整笔款项(即在签租约时租客付给业主的整笔款项) 。不过,业主不应在报税表上填报租客付给他的按金,因为按金并非租金收入。法例规定顶手费可摊分至最多36个月来计税。
《税务条例》规定以下的情况可招致重罚:
在你须纳税但没有收到报税表的情况下,没有在限期内通知税务局你须纳税;没有呈交报税表;过期呈交报税表;以及呈交不正确的报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