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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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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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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摘录

课税范围
凡在本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润(由出售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商号、信托人或团体均须缴税。征税对象并无本港居民或非本港居民的分别。因此,本港居民可从海外赚取利润而无须在本港纳税,反过来说,非本港居民如在本港赚取利润,则须在本港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本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本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香港及其它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决的税务案例。
以下各项均视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在本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收入:
(1)
因在本港上映或使用电影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该等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从 2004年 6月 25日起如支付人可就有关支出扣税的话,则在海外使用或有权使用此等财产而收取的款项亦包括在内。
(3) 因有人在本港使用或有权使用动产,而收取租赁费、租金或其它类似收费款项。由 2003/04课税年度开始,法团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至于非法团业务,2003/04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 15%调高至 15.5%,2004/05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 16%。

评税的基础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应评税利润而征收的。对于按年结算帐项的业务,应评税利润是按照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结束的会计年度所赚得的利润计算。在有关课税年度内,经营者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纳一项暂缴税。当有关年度的利润在下一年度评定后,首先会将已缴纳的暂缴税用以抵销该有关年度应缴纳的利得税,如有剩余,则用以抵销下一年度的暂缴税。
在停止经营的业务方面,除了若干情况须特别处理外,一般来说,应评税
利润是根据上一课税年度基期结束以后至停止营业日期为止所赚得的利润计算。

豁免及扣除
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收取的股息,及从其它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须予缴付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内的款项(如:合资经营所分配的利润),都不列入收受人应评税的利润内。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其中包括:
(1)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借款所付的利息(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及租用建筑物或土地的租金;
(2) 坏帐及呆帐(如日后收回须当作入息);
(3) 为赚取该项利润而使用的器具、处所、工业装置、机械等的修葺或修理费;
(4) 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在本港使用商标、设计或专利的注册费用,及用以购买该等专利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但由一名人士向另一名有关联或有关系之人士全部或部分购买该等专利权或任何特别技术的开支则不会获得扣除);
(5) 研究和开发费用(包括市场、工商或管理事务研究),与设计有关的支出及工业教育的支出,但须符合某些条文的规定;
(6) 雇主对按年支付认可职业退休金计划的供款或为此项计划而按年支付的保费,或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固定供款,或任何为该等计划而预备的款项。但就每一雇员所付出的数目,不得超过该雇员在有关期间内的薪酬总额的 15%
(7) 独资经营人或合伙的合伙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 485章)的法律责任,作为自雇人士而支付的强制性供款。在某一课税年度,这方面的扣除不得超出$12,000,而这上限已经包括在《税务条例》其它条文下已作出的扣除。自雇人士为配偶所作的供款则不能扣除。 

利得稅稅率
以下是適用於法團及法團以外的業務,以及非居港的演藝人員和運動員演出者在不同課稅年度的利得稅稅率。
適用於法團的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
2008/09及其後 16.5%
2003/04 至 2007/08 # 17.5%
2002/03 16%
# 2007/0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5,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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